【广州财务培训】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分析
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是指利用关联方关系进行交易而达到利润操纵目的的行为。相对于普通意义上的利润操纵,它们的显著不同点在于: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是利用了关联方关系,而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即建立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特征。从这一点上看,具有关联关系的各方,可谓是“一个鼻孔出气”,这就为操纵者利用关联方关系操纵利润提供了可操作的条件。纵观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案,分析其利润操纵的共性和个性,相信会给人们一些启示。
第二,手段分析。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随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其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的空间越来越小,制定政策、法规、制度的专家们已经设想了可能会构成利润操纵手段的种种情况,并在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度中明文禁止,除非一些利令智昏的操纵者还敢明目张胆地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操纵,比如财政部《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实施后,已经没有人使用过高或过低定价方法来操纵利润了。但这同时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显现出了狭小空间内的利润操纵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手段的隐蔽性,即利用关联方交易利润操纵的手续越来越齐全,与非利润操纵越来越不明显,越来越带有“技巧性”,越来越“狡猾”,比如关联方交易超越一般的股权转让和资产置换,直接表现为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馈赠,TG公司将净资产1.89亿元的某风景区开发公司赠予ST“BZ”,使ST“BZ”当年业绩扭亏有望就是典型的一例。二是手段的迂回性,即利用关联方交易利润操纵的手段显示出一种复杂的关系,处于一种“斩不断,理还乱”的局面,比如上市公司N1将商品高价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但同N1关系良好的客户N2,N2再将商品按原进价或略高于原进价卖给N2的关联方N3,最后再由与N1有关联方关系的N4购回,这种关联方一方高价卖出,关联方另一方再高价购回的迂回购销,显然已达到了操纵利润的目的。
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达到配股和保牌等目的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它既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形象,也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更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必将受到国家政策、法规、制度的严厉制裁,琼民源的重组、农商社的PT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